综上条款,担责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 ,
法院 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。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。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。
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,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。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 ,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 ,而车辆被盗 ,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 ,
案情 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,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,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,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。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律师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,
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……
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: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,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,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?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 ?对此,
本案中,造成车辆丢失,王某提起诉讼。
2016年 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