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,名为买卖民间2014年11月25日 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原告何某诉称 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法院亦不予支持。
后经法庭调查 、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庭审中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法院予以支持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庭审质证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 ,不惜铤而走险 ,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后被告向其借款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。原告当庭承认 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 。